管理制度

中日国际盛京微创大医联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日国际盛京微创大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外所用英文名称为: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shengjing minimally invasive medical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是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国际性医学机构,致力于微创外科技术创新、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学科发展,是发展我国微创外科事业,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的重要力量。中日国际盛京微创大医联盟特别委托辽宁精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其在祖国内地的一切业务。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团结和整合优秀微创外科专家,积极开展微创外科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为繁荣促进微创外科事业的发展,普及微创外科知识,促进微创外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患者以最小代价解除最大病痛,让每一位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都做得起最高端的微创外科手术而努力奋斗!联盟积极反映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呼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盟活动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微创医学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积极倡导“微创除大疾,仁术系于心”的精神,发扬科学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微创外科医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按照本章程和民主原则,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盟的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5B09),邮政编码11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微创医学学术交流,有重点地组织科研、教学等学术讲座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发展;

(二)大力普及微创医学知识,推广先进微创医学技术,推动微创技术创新,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筹建微创外科医院,以最小的代价解除患者最大的病痛;

(三)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微创医学的学术书刊;

(四)组织微创医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微创医学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微创医学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接受委托承担医学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医学科技展览等;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鼓励在微创医学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医务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呼声,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微创医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微创医学学术团体和微创医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微创医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十)举办为微创医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第三章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或相当于中级职称及其以上水平的医师或讲师;医科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的医师及教学人员;

(四)在微创医学各专业领域内工作多年,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也未获得相应技术职称,但通过自学成才在本专业内作出具有中级职称规定的学术成就或水平的医学、教学人员和技术能手;

(五)热心、积极支持联盟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少数领导干部;

(六)在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在读的医学或相应专业的硕士、博士的研究生。

2、团体理事

与联盟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医务或科技人员,并希望参加联盟有关活动,支持联盟工作的医学、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经本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理事。联盟与团体理事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的关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和所在单位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①.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可参加联盟举办的一切活动和取得联盟编印的有关资料;

③.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符合条件的微创外科医生可入选联盟微创手术专家库,优先参加联盟安排的微创外科手术;

④.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①. 遵守联盟章程;

②.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③. 执行联盟的决议和委托的工作;

④. 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⑤.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 凡与联盟专业范围有关的医学、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医生团队可自愿申请加入联盟,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联盟团体会员;

(二) 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①.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 对联盟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③. 可优先享受联盟的科技业务咨询;

④. 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并取得联盟的学术资料;

⑤. 可优先携带仪器或其它科研、生产成果到联盟举办的活动上展销;

⑥. 可要求联盟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协助举办学术专业活动,符合条件的医生团队可优先参加联盟安排的微创外科手术。

2. 义务:

①. 遵守联盟章程;

②. 执行联盟决议,接受委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研究或技术创新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联盟工作的医学专家,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领导或医学科技相关实业家。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和学科代表相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给任务。

在任期间不热心联盟工作,连续两年不参与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联盟重要学术会议等联盟活动,或因工作单位调动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会员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审查联盟年度总结和活动计划;

 (十)制定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主席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联盟设置荣誉理事、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在理事会任职3届以上、并为学会做出较大贡献的理事,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授其为荣誉理事或名誉主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联盟举办培训班、学术会议、科技展览、咨询活动、开展手术等各种事业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费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审批部门通过。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日国际盛京微创大医联盟。